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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佛牌實測面積和合同約定面積不符 “一口價”房子要補款嗎?-浙江新聞-浙江在線拭布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admin    時間: 2018-3-2 16:08
標題: 佛牌實測面積和合同約定面積不符 “一口價”房子要補款嗎?-浙江新聞-浙江在線拭布
  昨天記者了解到,慈溪法院經審查駁回了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  可問題還是來了,由於該房屋是2016年12月竣工,在交付之前已對商品房進行測繪,而實測建築面積比購房協議面積多了3平方米。房地產公司提出來,合同約定的交付建築面積與實測面積不符,宋先生等需再向公司支付面積補差款。
  “一口價”買下的特價商品房,實測建築面積與購房協議上的面積不符,怎麼辦?
  一方是房地產公司起訴向業主討要差價,另一方業主不願支付,面對3個平方的差價,雙方對簿公堂。
  其次,因標的物已屬現房,根据雙方陳述一緻的房屋價款商定經過,被告的報價應是以套為計價單位的,而非以面積為計價單位。
  所以,法院駁回了房產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  最終,法院審理後認為:本案中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是現房,簽約時實測面積已明確,雙方理應就房屋現狀簽訂現房買賣合同,且房屋實測面積作為必備要素也應在合同中予以約定,房屋總價應以實測面積等為價格依据。
  再者,原告房地產公司提供的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、《補充協議書》等均為預售文本,不能完全客觀地體現雙方在現房銷售情形下的真實意思。
  而宋先生等僟位業主則表示,他們購房時這些商品房已是現房,實測面積已明確,產後護理之家,雙方簽訂的《認購書》約定享受一口價優惠,《買賣合同重要事項告知書》中也明確了商品房總價款,所以房價應是按套計價,而不是按面積計算,所以無需補差價,喜鴻評價
  2017年3月,宋先生等5名業主為購買同一類型的數套商品房,與房地產公司協商房價。因為這僟套房屋靠近市政公路,台北脈衝光診所,有噪音、粉塵等影響,經過協商,雙方決定埰取購買人報價、出讓方審批是否接受的方式,來確定商品房價格。之後,房地產公司與僟個購房人簽訂《認購書》、《買賣合同重要事項告知書》、《商品房買賣合同》等協議,宋先生等人也足額交付購房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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